2.
假扣押查封時,據地政指界人員稱:編號1至4土地上有未保存登記之無門牌建物坐落。嗣本件現場查封時,據地政指界人員稱:編號
3.
2土地部分為道路,編號3土地為圍牆,編號4土地有一磚造平房(未見門牌)坐落。另據鑑價報告稱:編號
4.
4土地有建物坐落,編號2土地為道路。占有之法律關係不明,地上建物不在拍賣範圍內,應買人應自行查證,拍定後不影響原有法律關係,拍定後不點交。
8.
地上建物所有權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規定,有優先承買權。惟主張優先承買權時,應連同全部土地一併承買,且併同提出其占有使用土地之法律關係證明文件,拍定人不得拒絕。
9.
係拍賣應有部份,共有人有按同一條件優先承買權,拍定後不點交;惟共有人聲明優先承買時,須就其所有應有部分之標的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但主張優先承買之共有人就其餘部分無應有部分,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其餘部分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六、拍賣之土地,如拍定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請應買人注意。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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