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民國114年5月12日查封履勘時,拍賣建物現無人使用,內有傢俱及大量雜物,1樓後方有漏水, 3樓屋頂破裂,另有壁癌,地板磁磚破裂等。實際占有使用情形,投標人及應買人應自行查證。 拍定後點交。
6.
本件拍賣之建物,其中1108建號建物係未辦保存登記之建物,拍定後就該增建部份,可否 辦理第一次建物登記,由拍定人自行向地政機關洽辦,與本院權責無關;另增建部分如遭主管 機關認定為違章建築,及占有鄰地部分,拍定人應自行承擔遭拆除之風險。
7.
本件為變賣共有物,除買受人為共有人外,共有人有依相同條件優先承買之權,惟共有人 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應就其有優先權之部分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土地為之。另共有人 有兩人以上願優先承買者,以抽籤定之。 六、本件拍賣之不動產是否有積欠水、電費用不明,請應買人自行查明,且與本院權責無涉, 拍定後不得以建物有欠繳水電費為由請求增減價金或撤銷拍定。
8.
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 價稅、房屋稅。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而爭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 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
9.
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條第2項規定,拍 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人應自行注意。
10.
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 債務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為由請求增減價金或撤銷拍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