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件拍賣標的於民國113年12月11日現場查封時,經會同地政人員指出應查封土 地之位置及範圍,依地政人員指界所示,拍賣三筆土地均係雜木林、墳墓,且 為保護區土地。又據鑑價報告所載,拍賣土地屬保護區,現況雜草叢生,部分 土地有墳墓坐落。惟本件拍賣土地面積較大,雜草叢生,實際使用情形及土地 上是否有其他建物、墓碑等占用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投標人應自 行查明。
2.
設定他項權利情形:有抵押權設定,拍定後塗銷。
3.
依使用分區證明書所載,拍賣三筆土地使用分區均屬「保8」保護區。就上 開土地之使用分區、使用地類別等,其開發使用是否受相關法令、法規之限 制,及使用分區、使用地類別及管制規定等是否於拍賣過程中有所變更,請投 標人自行查明。 六、本件僅拍賣土地,其上墳墓、木寮等地上物均不在本次拍賣範圍,地上物 占有法律關係不明,應買人請自行查明,拍定後均不點交。
4.
本件拍賣土地,依地政人員指界所在位置,並將現場觀察所得之狀況登載 於拍賣公告內。惟其上是否有其他建物、墳墓等或有其他拍賣公告上所未載之 物坐落,應另以地政機關實際鑑界結果為準,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於應買 前應自行前往查看。拍定後不得以有無建物或其他占用之物為由,聲請減少價 金或撤銷拍定。又如有上開建物及工作物或其他坐落於土地上之物,均非在本 件拍賣標的之範圍,請應買人自行注意。
5.
買受人應自行查明本件不動產之規約、占有使用情形,及是否有積欠公共 基金、工程受益費、重劃工程費、差額地價或其他稅捐、費用。買受後應自行 處理相關事務,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法院處理。
6.
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拍賣物,無 物之瑕疵擔保請求權。請投標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7.
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 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房屋稅。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 而爭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
8.
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 1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 買人應自行注意。
9.
投標人於投標前,應檢查並確認投標之案號、股別、票匭號碼是否正 確。若投標書未投入法院指定之票匭,投標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