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法院 113迅74600乙

臺南市歸仁區媽祖廟段一小段487地號

特拍 不點交 待拍
7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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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5/4/24 更新
拍賣日期:
2025/5/20 週二 上午 09:00
案件種類:
土地
總底價:
76.8
保證金:
15.4
總坪數:
55.1
坪單價:
1.4萬/坪
持分地坪:
55.1 坪
總現值:
109.4 萬
拍後增值:
32.6 萬
使用分區/類別:
特定農業區 農牧用地
貴格代書
貴格代書
法拍專員
經紀業:貴格地政士事務所
地 址:台北市中山北路一段2號8樓

詳細法拍資料


土地 (2)
1.
臺南市 歸仁區 媽祖廟段一小段 487地號,面積 615 m2,持分 1/4,51.2 萬
(特定農業區 農牧用地)
2.
臺南市 歸仁區 媽祖廟段一小段 488地號,面積 114 m2,持分 1/4,25.6 萬
(特定農業區 農牧用地)
拍賣紀錄 (3)
1拍,2025/3/4,總底價 150萬,保證金 30萬,坪單價 2.7萬/坪,流標
2拍,2025/3/25,總底價 120萬,保證金 24萬,坪單價 2.2萬/坪,流標
3拍,2025/4/15,總底價 96萬,保證金 19.2萬,坪單價 1.7萬/坪,流標
法院筆錄 (7)
1.
本案指界時,據地政指界人員稱:系爭土地現為農地,上有墳墓數座。據鑑價 報告記載:系爭土地現為雜草、雜林,並有墳墓坐落。惟實際使用情況,應買 人請自行查證。本件係拍賣債務人所有不動產之應有部分,共有人間有無分管 契約不明,墳墓等地上物均不在本件拍賣範圍內,其所有權歸屬及占用土地之 法律關係不明,拍定後不影響原有法律關係,拍定後均不點交。
2.
拍賣之土地屬農業發展條例第三條第十一款規定之「耕地」,應受同條例 第三十三條前段「私法人不得承受耕地」限制,但符合同條例第三十四條規定 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經取得許可者,不在此限(私 法人如符合同條例第三十三條但書規定而得承受耕地者,應於投標時將許可證 明置入標袋內,或於聲明承受時當場提出,否則視為廢標或聲明不合法,且不 許嗣後補正)。 六、投標人或承受人是否符合農業發展條例之相關規定,請自行注意,如因資 格不符或法令規定等相關情事致無法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由拍定人或承受人 自行負責,與法院權責無涉。
3.
據臺南市政府地政局函稱:拍賣之土地位於媽廟農地重劃區內,無欠繳工 程費及差額地價。
4.
拍賣之土地係經重劃之耕地,依農地重劃條例第五條規定:重劃區內耕地 出售時,其優先購買權依序為出租耕地之承租人、共有土地現耕之他共有人、 毗連耕地之現耕所有權人。次序在後之優先權人,縱前來本院應買,本院亦依 前開次序通知。
5.
本件拍定後需調查優先承買權人是否優先承買,有時耗時甚久,請應買人 斟酌,並待優先承買權確定後,本院另行通知,拍定人再行繳納剩餘價金(勿先 行繳納),本院始得依法核發權利移轉證明書,請應買人、投標人等特別注意。
6.
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法院拍賣不負物之瑕疵擔 保責任,拍定人不得以物之瑕疵(如: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凶宅、海砂屋…… 等)請求撤銷拍定。投標人對於標的物請自行查明,審慎投標。
7.
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 1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人應自行注意。
土地增值 (2)
1.
臺南市 歸仁區 媽祖廟段一小段 487地號
615 m2 × (1/4) × 6,000 元 - 51.2 萬元
= 41.1萬元
2.
臺南市 歸仁區 媽祖廟段一小段 488地號
114 m2 × (1/4) × 6,000 元 - 25.6 萬元
= -8.5萬元
鄰近待拍
2025/6/25
1拍 不點交
30.6 坪 / 50 萬
2025/6/18
1拍 不點交
21 坪 / 350 萬
2025/7/1
1拍 部分點交
58.4 坪 / 847 萬
2025/6/18
3拍 不點交
478.3 坪 / 204.8 萬
2025/6/18
3拍 不點交
18.9 坪 / 72.8 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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