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依113年7月10日執行筆錄記載:57建號建物現無人居住,內供奉祖先牌位,作為祠堂使用。
4.
本件建物未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不能依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登記;又該建物部 分占用林內段376地號土地125平方公尺(該建物將來有被訴請拆除之虞),占用之土地不在拍 賣範圍,請投標人注意。 六、本件建物拍賣其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共有人對該拍賣標的有優先承購權。
5.
本件標的如有分割涉訟者,應即向本院陳報。拍賣之應有部分,於核發權利移轉證明書 前,如有經分割共有物形成判決確定之情形者,執行法院得撤銷拍定,請投標人注意。
6.
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未繳納之工程受益費,於辦理移轉時,應自行處理工程受益費繳 清事宜。
7.
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 請求權。請投標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