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本件標的於查封時,據地政人員指界稱:土地位於壯濱路4段138號右側空 地,上有鐵皮屋兩棟、水池一座,水池旁種植短期作物百香果,鐵皮屋供停 車、放置神明桌使用,其占有使用土地之法律權源不明,且本件係拍賣不動產 之應有部分,於拍定後不點交。
5.
本標土地上之建物所有權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之規定 者,有優先承買權。 六、本標之承租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7條或民法第460條之1規定者,有優先承買 權。
6.
本標之土地無三七五租約之約定,編定為鄉村區、乙種建築用地,惟是否 得興建房屋或有無經套繪管制不明,仍應依建築法等相關規定,請投標人自行 查明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