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87.2.12假扣押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本院會同地政人員,由債權人代 理人指封。113.9.24再至現場履勘,依地政人員所指,488號土地為空地,實際 範圍須以實側為準。
2.
應買人應自行注意查證土地實際範圍及現況,本院不負責鑑界或複丈事 宜,拍定後拍定人不得以土地現況與公告所載不符,請求撤銷拍定或減少價 金。
5.
拍定後抵押權設定登記塗銷,地上權設定登記不塗銷。
6.
依土地登記謄本記載,本件土地設定地上權,存續期間為86年11月15日起 至96年11月14日,地租新台幣3000元。 六、地上權人倘符合土地法第104條之規定者,有優先承買權。
7.
依鑑價報告所附之使用分區證明書之記載,488號土地為住宅區。
8.
分甲、乙二標,分別標價,依序分別拍賣,如任一標別拍得價金已足清償 執行費用、增值稅、房地稅及執行債權者,其他標別即停止拍賣,縱已拍定, 本院亦得撤銷。如有二標別以上所拍得之價金均足清償執行費用、增值稅、房 地稅及執行債權者,僅保留價低者之拍賣程序,價格相同時,則保留前順序之 標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