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民國91年3月15日現場假扣押查封時,據地政人員指界稱,拍賣之土地為位於新 竹縣湖口鄉229巷21弄及11弄白馬莊社區(為一公寓社區)之基地。本案現場履 勘時,據地政人員稱拍賣之土地上除社區之建物占用外,部分作社區中庭使 用。本件係拍賣債務人所有土地之應有部分,共有人間有無分管契約不明,地 上建物均不在本件拍賣範圍內,拍定後不影響原建物占有使用土地之法律關 係,拍定後不點交。
2.
本件第一拍價格引用前案(111年度司執字第43250號)特拍底價。
3.
本件係拍賣應有部分,倘非共有人拍定,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 六、拍賣之土地為公寓大廈之基地,依民法物權編施行法第8條之5第3項規定, 其上區分所有建物之所有人無基地應有部分或應有部分不足者,於按其專有部 分面積比例計算其基地之應有部分範圍內,有優先承買權,其權利優先於其他 共有人。
4.
本件拍定後須通知優先承買權人行使權利,通知後需待法定期間經過後始 可確定何人得買受。如優先承買權人為何人不明時,須經一定調查並依查得資 料形式認定可能有優先承買權之人。遇有爭執時,須另以確認優先承買權存否 訴訟決定優先承買權之有無及權利人為何人。於該訴訟終結前,拍定人之保證 金無法先行退還,亦無法提存,請應買人注意。
5.
投標人應注意拍賣不動產之規約、分管情形,及是否有積欠公共基金、管 理費、水費、電費、瓦斯費、工程受益費、重劃工程費、差額地價或其他稅 捐、費用。得標後應自行處理相關事務,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法院處理。
6.
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法院拍賣不負物之瑕疵擔保 責任,拍定人不得以物之瑕疵為理由(如: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凶宅、海砂 屋……等),請求撤銷拍定。投標人對於標的物請自行查明,審慎投標。
7.
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 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房屋稅。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 而爭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
8.
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 1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 買人應自行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