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8日至現場查封,債務人不在場,據債務人之妻稱1857建號建物係由其與其子女居住使用, 另查債務人業於114年4月28日將戶籍遷至1857建號建物,惟其相關實際情形仍請應買人自行前往查明注意。拍定 後1857建號建物依現況點交,惟因屋內動產均非本件拍賣範圍,故如未配合本院之點交時程及後續屋內遺留物之 保管及拍賣程序,或有其他依法不能點交之情事,本院均不點交,拍定人不得以此為由請求撤銷拍定或減少價 金,請應買人注意。
6.
土地之編定使用種類:依鑑價報告書所載為第一種住宅區(土地之使用分區有變更之可能,應買人宜自行查 詢)。
7.
本院已盡量將調查所得之輻射屋、海砂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或其他足 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等項,於使用情形欄載明,如未特別載明,即表示經本院以現場調查等方式予以調查後, 尚未發現有上開影響交易價格之情形。惟鑑於司法資源有限,縱經本院以通常方式予以調查,仍難保證絕無上 情,此部分請投標人斟酌注意,於應買前或投標前應自行向鄰里或相關機關查訪探詢併審慎考量後再行應買或投 標,拍定後均不得以此為由請求減少價金或撤銷拍定。另應買人於投標前應自行注意相關法律有關應買資格(條 件)之修訂,拍定後不得以之為由請求撤銷拍定,並應自行負擔無法辦理移轉登記之不利益,請應買人於投標前審 慎查證。 六、本件拍賣金額係包括整體建物之價值,其中倘有增建,其價值亦包括於總價內,惟增建部分,拍定人無法持 本院核發之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登記,並需承擔被拆除之風險,請應買人注意。
8.
本件拍賣建物部分有無欠繳或應補納水電、瓦斯費..等不明,拍定後拍定人應自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請 應買人先行注意查證。
9.
拍定人(承受人)應承擔不動產拍定(承受)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房屋稅、地價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