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13年7月10日現場查封、履勘時,債務人不在場,經會同地政人員指界 稱:查封之
2.
133地號為道路;128地號有種植水梨、部分為雜木林;124地 號部分為道路、部分雜木。惟實際情形請投標人自行查證注意,上開土地如有 種植作物均非本件拍賣範圍,且占有權源不明,如有爭議應另行訴訟解決。
3.
本件拍賣之土地現供道路使用,且部分有第三人占用,拍定後不點交。
4.
土地其餘公示資訊無法盡列,請投標人自行向地政機關申請登記謄本參 閱。
8.
如128地號有耕地承租人(須向本件債務人承租)符合土 地法第107條第1項或民法第460條之1第1項規定,就該土地有優先承買權(須提 出具有優先承買權之證明文件)。
9.
若優先承買權人對上開標的物行使優 先承買權。拍定人對於其餘標的不得以此為由拒絕應買。
10.
如就優先承買 權之主張有爭議時,須俟該確認之訴判決確後,本院再通知勝訴之一方繳納價 金,並核發權利移轉證書,請投標人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