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13年9月26日現場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經會同地政人員指界稱:查封 之368地號為無路可達雜木林。
3.
土地其餘公示資訊無法盡列,請應買人自行向地政機關申請登記謄本參 閱。
7.
為農業發展條例所稱之耕地,私法人或合法登記 之寺廟,除符合該條例第33條但書規定並取得許可者外,不得應買或承受。如 符合上開但書規定者,應將相關許可證明文件附於投標書。
9.
本件分標應買之不動產,其中一宗或數宗之賣得價金,已足清償強制執行 之債權額及債務人應負擔之費用時,其餘部分即不予應買,縱為應買亦得撤銷 應買,請應買人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