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13年9月26日現場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經會同地政人員指界稱:查封 之541地號現為休耕地、有景觀作物、雜木林、道路及雞舍占用;564地號有景 觀作物、水塔3個占用、雜草、草莓育苗架;566地號有草莓育苗架、為休耕 地、有景觀作物、雜木林、雜草、道路;575地號有雜木林、道路;576地號為 無路可達雜木林;577地號為無路可達雜木林;580地號為雜木林、雜竹。惟實 際情形請投標人自行查證注意,上開土地如有種植作物及建設地上物均非本件 拍賣範圍,且占有權源不明,如有爭議應另行訴訟解決。
2.
本件拍賣之土地現況有第三人地上物、作物占用,且部分供道路使用、部 分無路可達,拍定後均不點交。
3.
土地其餘公示資訊無法盡列,請投標人自行向地政機關申請登記謄本參 閱。
5.
為農業發展條例所稱之耕地,私法人或合法登記 之寺廟,除符合該條例第33條但書規定並取得許可者外,不得應買或承受。如 符合上開但書規定者,應將相關許可證明文件附於投標書。
8.
如有建物所有權人租用基地(須向本件債務人承租)建 築房屋,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第1項規定者,就該土地有優先 承買權(須提出優先承買權之證明文件)。
9.
如有耕地承租人(須向本件 債務人承租)符合土地法第107條第1項或民法第460條之1第1項規定,就該土地 有優先承買權(須提出具有優先承買權之證明文件)。
10.
如其中之優先購 買權人到場應買,則同順序及後順序之優先購買權人無優先購買權。
11.
若 優先承買權人對上開標的物行使優先承買權,應依同一條件連同合併拍賣且一 同承租之其他標的一併承買,不得擇一行使。拍定人對於其餘標的不得以此為 由拒絕應買。
12.
如就優先承買權之主張有爭議時,須俟該確認之訴判決確 後,本院再通知勝訴之一方繳納價金,並核發權利移轉證書,請投標人注意。六、本件分標拍賣之不動產,其中一宗或數宗之賣得價金,已足清償強制執行 之債權額及債務人應負擔之費用時,其餘部分即不予拍定,縱為拍定亦得撤銷 拍定,請投標人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