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據地政人員所指界,拍賣土地有建物多棟坐落,部分為巷道。惟相關實際情形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為準。本件僅拍賣債務人共有土地之應有部分,地上建物不在拍賣範圍,拍定後不點交。
3.
應買價額合計新台幣:貳拾捌萬捌仟元,以先行具狀應買者得標。
5.
地上建物占用土地之法律關係應由拍定人自理,並承擔其風險。六、除拍定人為土地共有人外,土地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但土地上之建物所有權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規定時,就土地有優先承買權,且其優先權優於該土地共有人。如就優先承買權存否爭執並經起訴,須待訴訟結果確定,始得依訴訟結果核發權利移轉證書。
6.
本件土地如有分割涉訟者,應即向本院陳報。拍賣之應有部分,於核發權利移轉證書前,如有經分割共有物形成判決確定之情形者,執行法院得撤銷拍定,請投標人注意。
7.
本標與他標同次拍賣,如其中一標拍賣所得價金已足敷清償債權額以及債務人應負擔之費用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