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一本件係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二民國113年10月18日現場指界時,據地政人員指出963地號、963-1地號、979 地號、981地號土地位於新北市淡水區民族路35巷,其上鋪設柏油,目前作為道 路使用。又963地號土地部分為香波山莊社區之管理室占用。上開建物、設施及 作物非本件拍賣範圍,其所有權人、收取權人及占用土地之權源均不明,共有 人間有無分管契約及契約內容為何不明。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 行查明注意。三新北市政府工務局於113年11月4日函覆稱,963-
2.
981地號土地,經查 70淡使字第3191號使用執照(67淡建字第1073號建造執照)、70淡使字第3188號 使用執照(67淡建字第1074號建造執照)、70淡使字第3189號使用執照(67淡建字 第1075號建造執照)、70淡使字第3190號及70淡使字第3760號使用執照(67淡建 字第1076號建造執照),與卷內原核准配置圖核對結果屬前開建造執照申請範圍 之建築基地,圖示為私設道路(私設通路);963地號土地經查70淡使字第3191號 使用執照(67淡建字第1073號建造執照)卷內圖說所載部分為法定空地、部分為 私設道路(私設通路)。前開私設通路依申請建照時之法令其計算建蔽率時未 計入空地比,但仍為建築執照核准要件之一,是為已建築使用之土地,依內政 部營建署106年3月28日內授營建管字第1060804569號函釋、95年6月30日營署建 管字第0952910416號函仍屬法定空地等語。亦請應買人留意。 四本件土地實際坐落地點、範圍,以地政機關之地籍圖及實際測量結果為準。 土地使用分區於投標時是否已變更,仍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注意後再行投標。
3.
優先承買權之行使:一土地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但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其餘共有人無優 先承買權。又主張優先承買權之人,須就其符合資格之標的一併行使,不得僅 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但主張優先承買之人就其餘部分因不符資格,而不得 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部分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 二本件土地上建物如為區分所有建築物,其建物專有部分之所有人,無基地應 有部分或應有部分不足者,依民法物權編施行法第8條之5規定,於按其專有部 分面積比例計算其基地之應有部分範圍內,有依相同條件優先承買之權,其權 利並優先於土地共有人,但主張優先承買之人就其餘部分因不符資格,而不得 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部分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 三如就優先承買權存否爭執並經起訴,須待訴訟確定,始依訴訟結果核發權利 移轉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