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一本件係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二民國113年11月19日現場查封、指界時,據地政人員指出282地號、283地號土 地上有農作物,無建物及地上物。上開作物非本件拍賣範圍,其收取權人及占 用土地之權源均不明,共有人間有無分管契約及契約內容為何不明。惟現在實 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三本件土地實際坐落地點、範圍,以地政機關之地籍圖及實際測量結果為準。 土地使用分區於投標時是否已變更,仍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注意後再行投標。
6.
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但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其餘共有人無優先 承買權。又主張優先承買權之人,須就其符合資格之標的一併行使,不得僅就 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但主張優先承買之人就其餘部分因不符資格,而不得行 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部分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如就優 先承買權存否爭執並經起訴,須待訴訟確定,始依訴訟結果核發權利移轉證 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