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一237地號土地係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二民國113年4月19日現場指界時,據地政人員指出237地號土地現場雜草林木叢 生,無任何建物及地上物。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三237地號土地實際坐落地點、範圍,以地政機關之地籍圖及實際測量結果為 準。土地使用分區於投標時是否已變更,仍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注意後再行投 標。
3.
優先承買: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如就優先承買權存否爭執並經起訴,須待訴訟確 定,始依訴訟結果核發權利移轉證書。
5.
依強制執行法第95條第1項公告應買(自中華民國115年6月26日起至115年9 月25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