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院113年11月20日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據地政人員稱土地須先經過私 人產業道路,該入口處設有鐵門管制,在場人范鑑棠稱伊之前為土地共有人, 每日均會來此處看管作物,同意開啟門鎖引導執行人員入內,地政人員指界稱 土地上有當季作物、工寮,其餘為雜林,以上等情法院不為實體認定,請投標 人先行注意查證,如經測量確認有墳墓、建物或其他地上物(均不在拍賣之列) 坐落,其占用土地之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且土地係拍賣應有部分,查無債 務人現實占用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2.
以上地上作物、工寮非屬本件拍賣範圍,且占有使用關係不明,拍定人應 自行解決占有使用之法律關係。
5.
非共有人拍定,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本件土地上之建物所有權人(除債 務人外),若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之規定者,並提出相關證明 資料到院,有優於共有人之優先承買權。 六、如本件土地於本院核發權利移轉證書前經分割共有物判決確定者,拍定人 將不能持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投標人投標前應自行查明前 開事 項並承受相關風險。
6.
拍定人(承受人)應承擔不動產拍定(承受)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 地價稅。
7.
如有疑義,可洽詢承辦股或由本院總機(03-6586123轉分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