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院於民國113年7月8日至現場查封,債務人不在場,據地政人員指界稱:70
2.
725地號土地部分為道路、其餘部分則為雜樹 林,惟其相關實際情形仍請應買人自行前往查明注意。本件拍賣土地之範圍、 位置、通行權與使用現況,拍定後應自行解決相關法律問題,本院不代為處 理。本件土地均係拍賣應有部分,共有人間有無分管約定不明,拍定後均不點 交。
3.
2標,依序分別拍賣,如任一順序賣得價金已足清償執行費、土 地增值稅、地價稅、債權等,其他順序即停止拍賣,縱已拍定,本院亦得撤 銷。如有兩順序以上所拍得之價金均足以清償執行費、土地增值稅、地價稅、 執行債權等,僅保留價低者之拍賣程序,請應買人注意。
5.
719地號土地為山坡地保育區農牧用地;724地號土地為山坡地保育 區林業用地。 六、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為準, 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 聲請撤銷拍賣。
6.
719地號土地均屬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所指之耕地,依同 條例第33條規定一般私法人不得承受應買,但如符合同條例第34條之農民團 體、農業企業機關或農業試驗研究所機構經取的許可者,不在此限,上開符合 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關或農業試驗研究所機構應買時,應提出主管機 關許可之證明文件。應買人如不符合上開規定而應買並拍定,致不能辦理所有 權移轉登記者,應自負責任。如撤銷拍定而再拍賣並應負賠償其差額責任。
7.
本標均係拍賣共有土地之應有部分,共有人有依本拍賣條件優先承買之 權,惟如拍定人為有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時,其他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又如 有多數共有人願優先承買者,則按權利比例共同承買。但聲明優先承買之人若 僅為本標其中部分土地之共有人,則聲明人對其餘其非屬共有人之土地無優先承買權;若有上開情形,得標人或承受人對其餘未優先承買之土地不得拒絕承 買,請應買人自行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