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91.9.25假扣押查封時,依地政人員所指,755號土地長有雜樹等,114.1.1 5現場履勘時,依地政人員所指,本件土地為雜林、道路,為鳳山溪之支流,實 際範圍須以實測為準。
2.
應買人應自行注意查證土地實際範圍及現況,本院不負責鑑界或複丈事 宜,拍定後拍定人不得以土地現況與公告所載不符,請求撤銷拍定或減少價 金。
3.
債務人提出承租土地契約書(112年11月1日簽訂),本件土地出租予第三人 施雲年,租期10年,每月租金5000元。另本件係拍賣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 交。
8.
若符合土地法 第107條之規定者,承租人對於拍賣之土地,有優先於共有人之優先承買權。惟 有無優先承買權倘有爭執,非本處形式審查所能認定者,應以將來確認優先承 買權之實體訴訟之認定為準。 六、本件土地係屬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之耕地,私法人不得承受應買,但 符合該條例第33條但書規定者,不在此限,惟應於投標時提出該條例第34條第2 項所定之證明文件,與投標書一併投入標軌,否則投標無效。
9.
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有無經主管機關辦理協議價購或徵收,拍定後不得以此 為由,主張撤銷拍定、減少價金或損害賠償。
10.
分甲、乙二標,分別標價,依序分別拍賣,如任一標別拍得價金已足清償 執行費用、增值稅、房地稅及執行債權者,其他標別即停止拍賣,縱已拍定, 本院亦得撤銷。如有二標別以上所拍得之價金均足清償執行費用、增值稅、房 地稅及執行債權者,僅保留價低者之拍賣程序,價格相同時,則保留前順序之 標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