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13.12.18現場查封時,依地政人員所指,582-
2.
582-2號土地為道路、雜 林、霄裡溪、果園,其中582-2號土地有內立坑街593巷18號房屋占用,實際範 圍以實測為準。上開果樹、房屋非屬本件拍賣範圍且佔有使用之法律關係不 明,拍定人應自行與佔有人協商解決佔有使用之法律關係,本院不代為處理。
3.
應買人應自行注意查證土地實際範圍及現況,本院不負責鑑界或複丈事 宜,拍定後拍定人不得以土地現況與公告所載不符,請求撤銷拍定或減少價 金。
4.
因係拍賣應有部分,共有物分管不明,拍定後不點交。
8.
本件土地上 之建物所有權人若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規定,有優先於共有人 之優先購買權。
9.
若符合土地法第107條之規定者,承租人對於拍賣之土地, 有優先於共有人之優先承買權。若優先承買權人僅對部分標的物有優先承買權 時,拍定人對其他標的物不得拒絕應買。另優先承買權人倘對數筆標的物均有 優先承買權,不得僅就其中一部份標的物行使優先承買權。惟有無優先承買權倘有爭執,非本處形式審查所能認定者,應以將來確認優先承買權之實體訴訟 之認定為準。六、本件582-1號土地係屬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之耕地,又因全部不動產 合併拍賣,故私法人就本件不得承受應買,但符合該條例第33條但書規定者, 不在此限,惟應於投標時提出該條例第34條第2項所定之證明文件,與投標書一 併投入標軌,否則投標無效。
10.
拍賣之應有部分,於核發權利移轉證書前,如經分割共有物判決確定、分 割遺產訴訟判決確定,或經法院成立調解、和解時,本院得撤銷拍定。
11.
分甲、乙、丙、丁、戊五標,分別標價,依序分別拍賣,如任一標別拍得 價金已足清償執行費用、增值稅、房地稅及執行債權者,其他標別即停止拍 賣,縱已拍定,本院亦得撤銷。如有二標別以上所拍得之價金均足清償執行費 用、增值稅、房地稅及執行債權者,僅保留價低者之拍賣程序,價格相同時, 則保留前順序之標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