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件拍賣之56地號土地上有數棟建物,不在本次拍賣範圍內,其占用土地 之法律關係不明,拍定後由拍定人自理, 故土地拍定後不點交,但座落其上之 地上物,仍以鑑界為主。
2.
本件拍賣之土地,據債權人陳稱:係由共有人使用、未出租,債務人經通 知未表示意見,惟無從正確查究權利確實歸屬,應買人應自行注意查明。如有 租地建屋情形,依照土地法第104條,承租人有優先承買權,如對優先承買權有 爭執,以實體訴訟為主。
3.
本件分2標拍賣,如債務人未事先指定開標順序時,即按各標順序依序拍 賣,於拍賣之價金足敷清償本債權及執行費用、土地增值稅時,其餘各標即不予拍定,縱使拍定,亦得撤銷。債務人於開標前到場時,得當場指定各標開標 之順序。
4.
本件拍賣之56地號土地係拍賣應有部分,未有分管協議,拍定後不點交, 該土地之其他共有人有按同一條件優先承買其持分土地之權。如共有人對土地 主張優先購買致建物與土地異其所有權人時,其法律關係由當事人自理。 六、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或土地複丈,其面積應以重測 或土地複丈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均不 得以面積增減為由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
5.
依強制執行法,買受人就拍賣物之瑕疵(如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 火災受損、嚴重漏水、非自然死亡..等)無擔保請求權,應買人應自行查證實 際現況,請審慎投標,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6.
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 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 人應自行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