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據地政人員指界本件716-10地號上有鐵皮屋、磚 造平房、部分巷道。債權人代理人稱土地為共有人使用中。依鑑價報告所載, 本件716-10地號現況地上為平房及巷道使用,臨接約3米寬彰新路四段160巷。
2.
以上等情,本院不為實體認定,請投標人先行注意查證本件土地範圍、使 用現況及通行權限,上開建物、地上物均非本件拍賣範圍,使用本件土地之法 律關係不明,拍定後應自行解決相關法律問題,本件不動產均係拍賣應有部 分,惟共有人間有無分管約定不明,拍定後不點交。
4.
優先承買權:1.非共有人拍定,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2.土地上之建物所 有權人(除債務人外),若符合土地法第104 條或民法第426 條之2之規定者, 並提出相關足資證明租賃關係資料到院,有優於共有人之優先承買權(僅單純建 物或基地所有權人則無優先承買權)。六、本件716-10地號土地之編定使用種類為鄉村區乙種建築用地,惟土地使用 分區有變更之可能,投標人應自行查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