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據地政人員指界,拍賣之806地號土地上有三合院等諸多未保存登記建築坐落,部分為道路用地。因土地係拍賣應有部分,債務人未實際占用,本件拍定後不點交,地上物占用土地之法律關係應由拍定人自理。
6.
拍賣之806地號土地之編定使用種類為鄉村區乙種建築用地。
7.
除買受人為共有人外,共有人得依本拍賣條件行使優先承買之權,有二人以上願優先承買者,按各主張優先承買人之應有部分比例定之。另土地上之建物所有權人(除債務人外),若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之2規定者,並提出相關足資證明租賃關係等資料到院,有優於共有人之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