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據地政人員指稱本件土地上有未辦保存登記之廠房坐落,債權人代理人當場請求一併測量查封 (即編號2建物);經債務人陳淑美在場稱,編號1建物已滅失,土地上廠房係債務人林加棟重 蓋,供第三人侑昌公司使用。本件土地上其餘地上物均非拍賣範圍,建物使用土地法律關係由 拍定人自理,請投標人注意。本件不動產拍定後不點交。
3.
本件拍賣土地為農業發展條例所稱之耕地,私法人或合法登記之廟寺,除符合該條例第33 條但書規定並取得許可外,不得應買或承受。如符合上開但書規定者,應將相關許可證明文件 附於投標書。本件拍賣之土地,查無375租約登記。 六、本件拍賣土地為農地發展重劃區之土地,適用農地重劃條例第5 條之規定,重劃區內耕地 出售時,優先購買權人之次序如下:
6.
毗連耕地之現耕所有權人。倘同順序有2人以上主張優先承買權時,定期協調決定之,協調 不成,共有人依比例應買,毗連耕地所有人依抽籤決定之。但得標人為現耕之共有人或毗連耕 地之現耕所有人時,則其餘現耕之共有人或毗連耕地所有人,即無優先承買權。如有第三人就 優先承買權有爭議時,須俟該異議之訴判決確定後,本院再依訴訟結果通知勝訴一方繳納價 金,並核發權利移轉證書,請應買人注意,相關風險自行承擔。
7.
編號2建物未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拍定人無法逕持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登記,面 積以實測(此由拍定人自理)為準,拍定後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增減價金或撤銷拍定。又編號2 建物部分占用鄰地,建物占用鄰地法律關係不明,拍定人應自行負擔鄰地所有權人日後訴請拆 屋還地之風險。
8.
據建物登記謄本記載,編號1建物主要用途為農業資材室,如經主管機關認定為農舍而有相 關所有權移轉之限制(如拍定人名下如有農舍而無法買受本件編號1建物等情事),或有水電申 請上之限制,均由拍定人自理;又編號1建物經在場之人稱已滅失,惟經本院函詢地政機關無辦 理滅失登記之記錄,本件仍依債權人聲請就編號1建物估價拍賣。惟編號1建物事實上是否已滅 失,此由拍定人自理,相關風險自行負擔,拍定後不得以此為由撤銷拍定,以上之情均請投標 人自行查明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