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法院 113壬42571五

彰化縣和美鎮福馬段787-3地號

1拍 部分點交 待拍
600
  • 4 點閱
  • 0 列管
  • 2025/10/12 更新
拍賣日期:
2025/11/11 週二 下午 02:30
案件種類:
土地
總底價:
600
保證金:
120
總坪數:
240.4
坪單價:
2.5萬/坪
持分地坪:
240.4 坪
總現值:
262.2 萬
拍後增值:
-337.8 萬
使用分區/類別:
梁宗豪
梁宗豪
法拍專員
經紀業:台灣不動產經紀業有限公司
地 址:彰化縣彰化市中央路184號12樓之7

詳細法拍資料


土地 (2)
1.
彰化縣 和美鎮 福馬段 787-3地號,面積 595.9 m2,持分 1/3,150 萬
2.
彰化縣 和美鎮 福馬段 787-4地號,面積 595.9 m2,持分 1/1,450 萬
法院筆錄 (5)
2.
查封時,二筆土地相連,呈狹長狀,長滿雜草。787-3地號土地係拍賣應有 部分,共有人間分管、占用情形不明,拍定後不點交;787-4地號土地拍定後依 現況點交,但如有其他依法不能點交之情事,本院得不點交。上述現況及其他 相關實際情形亦請投標人自行查證。
3.
本件拍賣土地未經鑑界等程序,請自行確認拍賣土地之實際範圍、使用現 況及通行權限制等情事,拍定後如認有鑑界或測量之必要,應以自己之費用向 地政機關等申請,本院不代為處理;如經測量確認有墳墓、建物或其他地上物 (均不在拍賣之列)坐落,其占用土地之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
7.
土地使用分區均為特定農業區農牧用地(有變更之可能,投標人應自行查 明)。
8.
不動產所設定之抵押權於拍定後塗銷。六、787-3地號土地共有人就共有之土地得依本拍賣條件行使優先承買權。優先 承買權經行使時,拍定人或承受人不得以嗣後有優先承買權承買而未能全部得 標為由,向本院請求撤銷拍定。
9.
本件土地屬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規定之耕地,私法人除符合該條例第 34條規定並取得許可者外,不得應買。
土地增值 (2)
1.
彰化縣 和美鎮 福馬段 787-3地號
595.9 m2 × (1/3) × 3,300 元 - 150 萬元
= -84.4萬元
2.
彰化縣 和美鎮 福馬段 787-4地號
595.9 m2 × (1/1) × 3,300 元 - 450 萬元
= -253.3萬元
鄰近待拍
2025/11/11
1拍 不點交
68.4 坪 / 120 萬
2025/10/23
1拍 不點交
565.9 坪 / 6,315 萬
2025/10/23
1拍 不點交
1,340.9 坪 / 4,250 萬
2025/10/14
1拍 不點交
16.7 坪 / 64 萬
2025/10/14
1拍 不點交
31.9 坪 / 160 萬
2025/10/23
2拍 部分點交
33.6 坪 / 720 萬
2025/10/15
3拍 不點交
27.4 坪 / 140.8 萬
2025/10/14
3拍 部分點交
66.3 坪 / 1,734.4 萬
2025/11/12
特拍 不點交
8.3 坪 / 55 萬
2025/11/12
特拍 不點交
15.9 坪 / 17.9 萬

相關售屋案件



以上資料由司法院彰化縣和美鎮法拍屋公告整理而成,若有遺誤概以法院為準,本站不負任何相關責任。
載入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