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查封時,二筆土地相連,呈狹長狀,長滿雜草。787-3地號土地係拍賣應有 部分,共有人間分管、占用情形不明,拍定後不點交;787-4地號土地拍定後依 現況點交,但如有其他依法不能點交之情事,本院得不點交。上述現況及其他 相關實際情形亦請投標人自行查證。
3.
本件拍賣土地未經鑑界等程序,請自行確認拍賣土地之實際範圍、使用現 況及通行權限制等情事,拍定後如認有鑑界或測量之必要,應以自己之費用向 地政機關等申請,本院不代為處理;如經測量確認有墳墓、建物或其他地上物 (均不在拍賣之列)坐落,其占用土地之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
7.
土地使用分區均為特定農業區農牧用地(有變更之可能,投標人應自行查 明)。
8.
不動產所設定之抵押權於拍定後塗銷。六、787-3地號土地共有人就共有之土地得依本拍賣條件行使優先承買權。優先 承買權經行使時,拍定人或承受人不得以嗣後有優先承買權承買而未能全部得 標為由,向本院請求撤銷拍定。
9.
本件土地屬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規定之耕地,私法人除符合該條例第 34條規定並取得許可者外,不得應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