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查封時,債務人在場稱建物為自住、無租賃,現況為住家及工廠使用。拍定後建物依現況 點交,但如有其他依法不能點交之情事,本院得不點交。
6.
445地號,共占用309.26平方公尺,占用之土地 非本件拍賣範圍,建物占用鄰地之使用權源不明,拍定後應自行解決相關法律問題。
10.
土地使用分區為特定農業區甲種建築用地(有變更之可能,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11.
不動產所設定之抵押權於拍定後塗銷。 六、土地經設定地上權,期限自111年7月27日至141年7月26日。拍定後須經地上權人同意始塗 銷其登記。地上權人因未於土地上為房屋之建築,依最高法院84年台上字第1750號判決要旨並 無土地法第104條第1項所定優先購買權。
12.
建號405建物為未保存登記建物,拍定後拍定人不能持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 亦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減少價金或撤銷拍定,且是否屬違章建物由建管單位認定之,不因經 過法院拍賣即為合法,拍定人應自行負擔不能為所有權移轉登記、被拆除或被訴請拆屋還地之 相關危險。
13.
若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規定,並提出相關證明資料到院,土地所有權人有 優先承買權,惟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應連同建物及土地一併承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