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據地政人員指稱,本件318地號土地上有建物坐落,109地號土地現況種植水 稻。據債權人陳報,318地號土地由共有人占有使用,109地號土地為債務人自 行使用。本件土地上建物及地上物均非拍賣範圍,使用土地法律關係由拍定人 自理,請投標人注意。本件土地拍定後均不點交。
6.
本件土地、不動產(權利範圍)所設定之抵押權於拍定後塗銷。
7.
本件318地號土地如非共有人拍定,共有人得行使優先承買權,如有多數共 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按原有持分比例共同承買。惟共有人之一應買得標,則其他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又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僅得就共有部分承 買,其他標的仍歸拍定人或承受人買受。六、民法第426-2條規定:「租用基地建築房屋,出租人出賣基地時,承租人有 依同樣條件優先承買之權。承租人出賣房屋時,基地所有人有依同樣條件優先 承買之權。」承租人或基地所有人如主張優先承買應提出書面租賃契約或足資 證明租賃關係資料到院始可主張(單純建物或基地所有權人無優先承買權)。如 有第三人就優先承買權有爭議時,須俟該異議之訴判決確定後,本院再依訴訟 結果通知勝訴一方繳納價金,並核發權利移轉證書,請應買人注意,相關風險 自行承擔。
8.
本件109地號土地為農業發展條例所稱之耕地,私法人或合法登記之廟寺, 除符合該條例第33條但書規定並取得許可外,不得應買或承受。如符合上開但 書規定者,應將相關許可證明文件附於投標書。本件拍賣之土地,查無375租約 登記。
9.
如本件土地於本院核發權利移轉證書前經分割共有物判決確定,拍定人將 不能持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投標人投標前應自行查明前開事項 並承受相關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