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法院 114育15635Need an integer !

彰化縣彰化市泰和段318地號

1拍 不點交 待拍
4,2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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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5/9/26 更新
拍賣日期:
2025/10/23 週四 下午 02:30
案件種類:
土地
總底價:
4,250
保證金:
850
總坪數:
1,340.9
坪單價:
3.2萬/坪
持分地坪:
1,340.9 坪
總現值:
2,050.8 萬
拍後增值:
-2,199.2 萬
梁宗豪
梁宗豪
法拍專員
經紀業:台灣不動產經紀業有限公司
地 址:彰化縣彰化市中央路184號12樓之7

詳細法拍資料


土地 (2)
1.
彰化縣 彰化市 泰和段 318地號,面積 2,215 m2,持分 1/36,250 萬
2.
彰化縣 彰化市 茄苳段 109地號,面積 4,371.3 m2,持分 1/1,4,000 萬
法院筆錄 (5)
2.
據地政人員指稱,本件318地號土地上有建物坐落,109地號土地現況種植水 稻。據債權人陳報,318地號土地由共有人占有使用,109地號土地為債務人自 行使用。本件土地上建物及地上物均非拍賣範圍,使用土地法律關係由拍定人 自理,請投標人注意。本件土地拍定後均不點交。
6.
本件土地、不動產(權利範圍)所設定之抵押權於拍定後塗銷。
7.
本件318地號土地如非共有人拍定,共有人得行使優先承買權,如有多數共 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按原有持分比例共同承買。惟共有人之一應買得標,則其他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又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僅得就共有部分承 買,其他標的仍歸拍定人或承受人買受。六、民法第426-2條規定:「租用基地建築房屋,出租人出賣基地時,承租人有 依同樣條件優先承買之權。承租人出賣房屋時,基地所有人有依同樣條件優先 承買之權。」承租人或基地所有人如主張優先承買應提出書面租賃契約或足資 證明租賃關係資料到院始可主張(單純建物或基地所有權人無優先承買權)。如 有第三人就優先承買權有爭議時,須俟該異議之訴判決確定後,本院再依訴訟 結果通知勝訴一方繳納價金,並核發權利移轉證書,請應買人注意,相關風險 自行承擔。
8.
本件109地號土地為農業發展條例所稱之耕地,私法人或合法登記之廟寺, 除符合該條例第33條但書規定並取得許可外,不得應買或承受。如符合上開但 書規定者,應將相關許可證明文件附於投標書。本件拍賣之土地,查無375租約 登記。
9.
如本件土地於本院核發權利移轉證書前經分割共有物判決確定,拍定人將 不能持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投標人投標前應自行查明前開事項 並承受相關風險。
土地增值 (2)
1.
彰化縣 彰化市 泰和段 318地號
2,215 m2 × (1/36) × 13,600 元 - 250 萬元
= -166.3萬元
2.
彰化縣 彰化市 茄苳段 109地號
4,371.3 m2 × (1/1) × 4,500 元 - 4,000 萬元
= -2,032.9萬元
鄰近待拍
2025/10/14
1拍 不點交
16.7 坪 / 64 萬
2025/10/23
2拍 部分點交
33.6 坪 / 720 萬
2025/10/15
3拍 不點交
27.4 坪 / 140.8 萬
2025/10/14
2拍 不點交
35.2 坪 / 230.4 萬
2025/10/14
3拍 部分點交
66.3 坪 / 1,734.4 萬
2025/10/15
特拍 不點交
9.4 坪 / 25.6 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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