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據地政人員指界本件226地號土地為待耕作之農 地。債權人代理人稱土地為共有人使用中。依鑑價報告所載,本件226地號現況 為耕地,未直接臨路,出入須經由鄰地。
2.
以上等情,本院不為實體認定,請投標人先行注意查證本件土地範圍、使 用現況及通行權限,上開作物均非本件拍賣範圍,使用本件土地之法律關係不 明,拍定後應自行解決相關法律問題,本件不動產均係拍賣應有部分,惟共有 人間有無分管約定不明,拍定後不點交。
4.
優先承買權:1.非共有人拍定,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 六、本件226地號土地之編定使用種類為特定農業區之農牧用地,屬農業發展條 例第3條第11款規定之耕地,私法人除符合該條例第34條規定並取得許可者外, 不得應買。
5.
依謄本所示拍賣標的尚欠繳書狀費,繳清後發狀,請應買人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