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分標別,按標別次序拍賣。如其中部分拍定之價金,於扣除優先受償之 土地增值稅、地價稅、房屋稅、執行費用後,已足清償債權時,其餘各標即 停止拍賣,縱經拍定,亦得撤銷其拍定。
5.
據查封筆錄地政人員稱及鑑價報告所載,執行標的位於臺中市和平區博屋瑪國小南側附近地區,自東崎路一段由香川巷往上,汽車難抵達,地形不 規則、地勢傾斜,現況部分果樹農作、部分座落未辦保存登記建物工寮、 部分產業道路、部分雜木林地,其上建物占用土地使用權源不明,且非拍 賣範圍,不動產使用之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拍定後建物座落及道路部 分不點交,其餘部分依現況點交。 又本件拍賣土地查封時未經鑑界,確切 土地位置及占用情形應買人應自行前往查證,拍定後不得以現況與拍賣公 告記載不符請求撤銷拍定。六、拍賣土地使用分區為山坡地保育區內之農牧用地,依臺中市政府地政局三 七五租約查詢系統查無三七五租約,係農業發展條例第3 條第11款所指之 耕地,私法人非經許可不得應買或承受,經許可之私法人應於標單內檢附 主管機關許可承受之證明文件,若無檢附,投標無效。
6.
本件拍賣土地為原住民保留地,依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除政府指 定之特定用途外,其移轉之承受人以原住民為限,應買人應具原住民身 份,並提出原住民籍證明書或最近一個月內之戶籍謄本附入投標書內,如 未提出,投標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