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13年11月14日現場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據地政人員指稱:1055地號土地為果樹及水溝。
2.
據鑑價報告記載:1055地號土地現況種植果樹、部分為排水溝、小部分雜樹。
3.
法院不負責鑑界及複丈事宜,請應買人自行注意查証及確認實際範圍。
4.
本件拍賣不動產係拍賣標的物之應有部分,惟共有人間有無分管約定不明,拍定後不點交。
7.
優先承買權:非共有人拍定,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六、本件土地係屬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之耕地,私法人或依監督寺廟條例辦妥登記之寺廟不得應買,但符合同條例第33條但書規定者,不在此限,惟應於投標時提出同條例第34條第2項所定之證明文件。
8.
本件拍賣之土地為原住民保留地,應買人應具原住民身分,並提出原住民籍證明書或最近一個月內之戶籍謄本附入投標書內。如未提出,投標無效。如提出之證明文件不實,致不能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者,應自行負責,不得以此為由聲請撤銷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