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標別拍賣標的上有第三人建物坐落(非本件拍賣範圍),係拍賣應有部分,拍 定後不點交。
2.
本標別拍賣係拍賣應有部分,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 買,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
3.
本標別拍賣之土地使用分區為變更林邊都市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暨配合莫 拉克颱風災後重建專案檢討)(107.12.28實施)住宅區,其使用上有無相關法規之限制,應買人應先自行查明,拍定後其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並不得主張 瑕疵擔保請求權,請應買人注意。 六、本標別拍賣標的土地上之建物,如建物權利人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民法第 426條之2第1項,則有優先承買權,請應買人注意。
4.
本標別拍定後須調查有無優先權人行使優先權,待無人行使優先權後始通 知拍定人繳交尾款,此項調查優先權人之程序恐需時甚久,請應買人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