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應買價額合計新台幣:壹拾玖萬貳仟元,以應買書狀最先到達本公司或法院者為優先,如無法分辨先後時,以抽籤決定。
5.
本標標的土地於民國113年9月23日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據地政人員指界稱,917地號土地上為雜林,另債權人代理人表示系爭土地為共有人使用;惟實際使用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六、本標係拍賣不動產之應有部分,且查無約定分管標的,拍定後不點交;土地共有人有優先承購權。又本件標的有農舍註記,為未經解除套繪管制不得辦理分割之土地,請投標人注意。如上列拍賣標的之不動產,業經分割共有物、分割遺產訴訟判決確定或依家事事件法就分割遺產調(和)解成立者,執行法院於拍定後仍得撤銷拍定,請應買人注意。
6.
本標土地為農業發展條例所稱之耕地,應受農業發展條例等相關法令之限制。又農業發展條例第33條規定〔私法人不得承受耕地。但符合第34條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所機構經取得許可者,不在此限。〕請投標人及承受人注意。另投標人或承受人如係屬第33條之私法人,請提出經許可取得耕地之証明文件附於投標書後。至投標人或承受人如因資格不符或證件不實或因法令限制,致無法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者,應自行負責。
7.
本標土地未經解除套繪管制不得辦理分割,其上已提供興建農舍,該農舍之所有權人對本拍賣標的有優先承購權。
8.
本標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請投標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9.
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未繳納之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於辦理移轉時,應自行處理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繳清事宜。
10.
本件拍賣依標別順序依序開標,如先開標者拍賣所得價金已足清償債權、土地增值稅及債務人應負擔之費用時,後順序之標別縱有投標,亦不予拍定,縱使拍定,亦得撤銷。
11.
公司地址:高雄市前鎮區中山二路91號18樓之八。網址:HTTP://WWW‧TFA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