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件土地於民國114年3月17日現場執行時,據地政人員指界稱編號1土地有一層 樓無門牌鐵皮屋部分占用,其餘為雜草、空地,編號2土地為雜草、雜樹,網室 種植絲瓜,另據在場共有人劉○○稱網室作物為第三人自行種植,無租約及地 上權,有路人稱係其親戚種植,拍賣後願自行拆除;惟實際使用情形,投標人 應自行查明。
3.
本件係變價分割共有物,除拍定人為共有人外,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如 有二人以上共有人願優先承買,以抽籤定之。 六、本件土地均為農業發展條例所稱之耕地,應受農業發展條例等相關法令之 限制。又農業發展條例第33條規定〔私法人不得承受耕地。但符合第34條規定 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所機構經取得許可者,不在此限〕,請 投標人及承受人注意。另投標人或承受人如係屬第33條之私法人,請提出經許 可取得耕地之証明文件附於投標書後。至投標人或承受人如因資格不符或證件 不實或因法令限制,致無法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者,應自行負責。
4.
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未繳納之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於辦理移轉 時,應自行處理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繳清事宜。
5.
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 擔保請求權。請投標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