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於民國114年8月26日查封時,據地政人員指界稱1227-1地號土地上有門牌 號碼二埔
3.
15號三合院,及二埔16號部分房屋坐落其上。
8.
拍賣應有部分,共有物分管不明,拍定後不點交。 六、土地共有人對該拍賣標的有優先承買權。
9.
拍賣之應有部分,於核發權利移轉證書前,如經分割共有物判決確定、分 割遺產訴訟判決確定,或經法院成應調解、和解時,本院得撤銷拍定。
10.
土地上建物所有權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規定時,有優 先承買權,且其優先權優於土地共有人。如就優先承買權存否爭執並經起訴, 須待訴訟確定,始依訴訟結果核發權利移轉證書。
11.
土地使用分區及類別為一般農業區甲種建築用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