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件標的物於民國114年9月11日履勘時,據地政人員指稱325地號土地為香蕉樹 及雜草,327地號土地上為雜草,另有一鐵皮屋占用。債權人之代理人稱標的物 現由共有人使用。惟實際使用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2.
本件不動產依「標別」分別拍賣,依編號順序依序開標,如有一宗或數宗 不動產拍賣所得價金已足清償債權額、土地增值稅及債務人應負擔之費用時, 其餘部分縱有投標,亦不予拍定,但債務人如於拍賣期日準時到場,得於開標 前指定各標之開標順序。 六、本件土地均拍賣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共有人對該拍賣標的有優先承 買權,惟因本件為合併拍賣,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應就其所共有之各筆標的一併承買,不得僅就標別中之單一拍賣標的單獨行使優先承買權。應買人 應注意如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時,可能僅取得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後剩餘 之標的,拍定人或承買人不得拒絕買受剩餘部分。
3.
本件僅就土地拍賣,土地上之建物不在拍賣範圍,拍定後不點交。另建物 占用土地權源不明;本件土地上之建物所有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第1項及民 法第426條之2第1項前段規定,則就拍賣土地有優先承買權。如就優先承買權存 否有異議,應循實體訴訟解決,請投標人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