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本件拍賣標的於民國114年8月26日查封時,經會同地政人員指出應查封土 地之位置及範圍,依地政人員指界所示,土地現為雜樹林,未臨道路。據債權 人代理人在場稱土地無人管理。又據鑑價報告所載,土地為非都市計畫一般農 業區農牧用地,現況為閒置雜草雜樹林,無臨接道路,需通行他人土地進出, 土地呈長方形,惟實際使用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六、本件土地為農業發展條例所稱之耕地,應受農業發展條例等相關法令之限 制。又農業發展條例第33條規定:「私法人不得承受耕地。但符合第三十四條 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所機構經取得許可者,不在此 限。」,請投標人及承受人注意。如投標人或承受人係屬該條例所稱之私法 人,請提出經許可取得耕地之證明文件附於投標書後。至投標人或承受人如因 資格不符或證件不實或因法令限制,致無法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者,應自行負 責。
5.
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未繳納之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於辦理移轉 時,應自行處理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繳清事宜。
6.
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113 條準用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 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請投標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