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本件拍賣標的於民國115年1月29日查封時,經會同地政人員指出應查封土 地之位置及範圍,依地政人員指界所示,1027地號上種植香蕉、部分雜樹林, 有2棟建物及產業道路占用。復據債權人於民國115年3月4日具狀陳報,1027地 號部分為雜竹林、部分種植香蕉及土地上有1間工寮及1間廢棄豬舍;經詢問附 近農民表示不認識債務人,僅知該土地為持分地,地上農作物及建物皆為共有 人所有。又據鑑價報告所載,1027地號土地使用分區為山坡地保育區農牧用 地,進出入條件差,惟實際使用情形、作物種植權源及建物坐落權源,投標人 應自行查明。 六、本件土地拍賣應有部分,其上之建物、作物均不在本件拍賣範圍內,拍定 後不點交,共有人對該拍賣標的有優先承購權。如共有人主張優先購買,於依 同樣條件繳足價金時,該部分原拍定之解除條件成就,失其效力。又本件拍賣 之標的係債務人所有不動產之應有部分,如拍定後或拍定前,經法院形成判決 或其他變更所有權狀態(如經分割共有物、分割遺產訴訟判決確定或依家事事件 法就分割遺產調(和)解成立者等),本院於拍定後仍得撤銷拍定,請投標人注 意。
6.
本件土地為農業發展條例所稱之耕地,應受農業發展條例等相關法令之限 制。又農業發展條例第33條規定:「私法人不得承受耕地。但符合第三十四條 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所機構經取得許可者,不在此 限。」,請投標人及承受人注意。如投標人或承受人係屬該條例所稱之私法 人,請提出經許可取得耕地之證明文件附於投標書後。至投標人或承受人如因資格不符或證件不實或因法令限制,致無法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者,應自行負 責。
7.
本件拍賣之土地,其上之建物所有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第1項前段或民 法第426條之2第1項前段之規定,就拍賣土地有優先購買權,得於拍定後檢附證 明文件行使優先購買權,且優先購買順位在土地共有人前。如就優先購買權之 次序及存否有異議,應以實體確定判決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