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現場查封履勘時,債務人不在場,據鄰居稱,債務人並未居住於此,建物現由債務人之母、妹 居住。又依現場所見,建物屋頂僅搭建簡易鐵皮,並未圍起,故本件並未就該部分作增建物測 量並另編臨時建號。本件係拍賣債務人所有不動產之應有部分,共有人間有無分管契約不明, 應買人請自行查證,拍定後不點交。
3.
本件係拍賣應有部分,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共有人主張優先承買權時,應連同土地建物 一併承買,拍定人不得拒絕。 六、拍賣土地之地上權人、典權人或基地承租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規定,就建物坐落基地有 優先承買權。
4.
建物如因地上權、典權或租賃關係而使用基地,於符合土地法第104條規定時,基地所有權 人對建物有優先承買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