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院於114年4月14日查封時,據地政人員指界稱本件甲、乙、丙、丁標4筆 土地相連,自十寮坑18-5號旁小徑進入步行約三分鐘可到達,實際位置以實測 為準,目視所及為雜林。以上等情,本院不為實體認定,請投標人先行注意查 證。
3.
本件拍賣土地未經鑑界等程序,請自行確認拍賣土地之實際範圍、使用現 況及通行權限制等情事,拍定後如認有鑑界或測量之必要,應以自己之費用向 地政機關等申請,本院不代為處理;如經測量確認有墳墓、建物或其他地上物 (均不在拍賣之列)坐落,其占用土地之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拍定後按現況 點交。
7.
本件分甲、乙、丙、丁四標拍賣,分別標價、分別拍賣,依序開標,如前 順序賣得價金足以清償執行費、稅捐、優先債權及執行債權時,後順序即停止 拍賣,縱已拍定,本院亦得撤銷。
8.
拍定後抵押權塗銷。六、如有疑義可洽詢承辦股或由本院總機(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