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院於114年8月13日現場查封時,據地政人員指稱:107-1地號上有建物佔 用,其餘為雜林;107地號上有部分水溝;108-
6.
448-4地號,部分為道路、其餘為雜木林;107-
18.
優先承買權:107-1地號土地上之建物所有權人若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 法第426條之2規定,就建物坐落之基地部分有優先購買權。 六、分甲、乙、丙、丁標,分別標價,分別拍賣,依序開標,如前順序賣得價 金足以清償執行費、土地增值稅、地價稅、執行債權時,後順序即停止拍賣, 縱使拍定,本院亦得撤銷。
19.
本件拍賣標的中使用地類別為農牧用地者,係屬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 之耕地,私法人或依監督寺廟條例辦妥登記之寺廟不得應買,但符合同條例第3 3條但書規定者,不在此限,惟應於投標時提出同條例第34條第2項所定之證明 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