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14年12月5日現場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經會同地政人員指界稱:查封之250─1地號土地現為雜木林;250─
3.
382─1地號土地為無路可達之雜木林。惟實際情形,投標人仍宜自行查證注意,上開地上物均非本件拍賣範圍,且占有權源不明,如有爭議應另行訴訟解決。
4.
據鑑價報告記載:250─1地號土地現況為雜草雜木;250─
5.
250─3地號土地現況為雜草雜木,部分為道路使用;
6.
382─1地號土地無臨路,現況為雜草雜木。另250─
7.
250─3地號土地坐落於山崩與地滑地質敏感區。
8.
本件拍賣土地及地上權均為應有部分,亦查無分管契約,拍定後不點交。
9.
土地其餘公示資訊無法盡列,請投標人自行向地政機關申請登記謄本參閱。
10.
本件拍賣之250─1地號土地有設定地上權,除債務人所有之地上權(登記證明書字號:114頭地資他字第001919號)拍定後核發權利移轉證書外,其餘地上權拍定後不塗銷。
12.
如地上權人租用基地(須向本件債務人承租)建築房屋,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第1項規定者,就該土地有優先承買權(須提出優先承買權之證明文件)。
13.
係拍賣應有部分,土地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應買得標,則其他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
14.
前開優先承買權人之優先購買次序如下:1‧地上權人。2‧土地共有人。如其中之優先購買權人到場應買,則同順序及後順序之優先購買權人無優先購買權。
15.
若優先承買權人對上開標的物行使優先承買權,應依同一條件連同合併拍賣且擁有應有部分或一同承租之其他標的一併承買,不得擇一行使。拍定人對於其餘標的不得以此為由拒絕應買。
16.
如就優先承買權之主張有爭議時,須俟該確認之訴判決確後,本公司或法院再通知勝訴之一方繳納價金,並核發權利移轉證書,請投標人注意。六、拍賣之土地使用分區及類別:250─1地號土地為山坡地保育區丙種建築用地;250─
17.
250─3地號土地為山坡地保育區交通用地;382地號土地為河川區丙種建築用地;382─1地號土地為河川區交通用地。
20.
以建築改良物為目的,惟經頭份地政事務所回覆法院拍賣之250─1地號土地上已無木造結構之建物,惟尚未辦理建物滅失登記。請投標人自行查明其登記契約書,風險自行承擔,如有爭議應另行訴訟解決。
21.
依土地登記謄本,其存續期間已屆滿,按最高法院69年度第7次民事庭會議決議,該地上權當然消滅,得標人應負擔被塗銷登記之風險,不得主張瑕疵擔保請求權或以此為由聲請撤銷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