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假扣押查封後,民國113年11月18日本案現場履勘時,據地政人員指界稱, 439-1地號部分為水溝、部分為農田;另據鑑價報告記載,本案標的現為部 分排水溝、部分雜草。又本件僅拍賣債務人土地之應有部分,共有人間有 無分管契約不明,請應買人自行查證注意,拍定後不點交。
2.
本件第一拍價格引用前案(112年度司執字第43473號)特別變賣之底 價。
3.
本件係拍賣應有部分,倘非共有人拍定,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 六、耕地租用之承租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7條規定,對承租耕地有優先承買 權。
4.
拍賣之土地屬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規定之「耕地」,應受同條例 第33條前段「私法人不得承受耕地」限制,但符合同條例第34條規定之農 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經取得許可者,不在此限(私 法人如符合同條例第33條但書規定而得承受耕地者,應於投標時將許可證 明置入標袋內,或於聲明承受時當場提出,否則視為廢標或聲明不合法, 且不許嗣後補正)。
5.
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法院拍賣不負物之瑕疵 擔保責任,拍定人不得以物之瑕疵為理由,請求撤銷拍定。投標人對於標 的物請自行查明,審慎投標。
6.
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 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房屋稅。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 成立與否而爭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
7.
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 第51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 書,應買人應自行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