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件拍賣之土地據查封筆錄及地政人員指界稱,579地號土地其上有同段53建號及54建號建物坐落(建物門牌:桃園市大溪區下田心子12號),為三合院,內部已打通,無法區分界線,且謄本登記為土造,但現場建物大部分為紅磚造。建物現無人居住,飼養狗看守,中間空地雜草叢生,僅一小角殘存土造;另據拍賣土地第一類登記謄本記載,拍賣土地上有同段52建號建物(建物門牌:桃園市大溪區下田心子12號)及55建號(建物門牌:桃園市大溪區一心里10號)建物坐落,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惟實際使用情形應買人應自行查明注意。
2.
本件僅拍賣土地應有部分,其上建物不在本件拍賣範圍且使用土地之權源不明,其土地與地上物之利用關係應由拍定人自行解決,請應買人注意,又本件皆係拍賣應有部分,且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特定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4.
應買價額合計新台幣:貳佰陸拾伍萬陸仟元,以應買書狀最先到達本公司者為優先,如無法分辨先後時,以抽籤決定。
5.
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如有多數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則依共有人之應有比例共同承買之。
6.
本件拍賣土地上之建物所有人如合乎土地法第104條及民法第426條之2規定之承租人或地上權人之情形,應提出相關證明文件,經法院審核許可後,該承租人或地上權人有優先承購權;又若優先承買權發生爭議,相關當事人應另行循相關程序主張權益,法院於該爭議確定時,始核發權利移轉證書,請應買人注意。六、本件土地之土地使用區均屬大溪都市計畫(民國64年07月01日)乙種工業區(以上使用分區僅供參考,確切之使用分區仍以持最新地籍圖申請核發為準),至其他土地使用分區管制及開發限制等之限制規定,請逕洽都市計劃主管機關查詢。
7.
本件不動產登記謄本所示,本件標的如須繳納書狀費等費用始得核發書狀等情事,請投標人應自行注意該項記載。
8.
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地籍圖)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
9.
本件如有停止、撤回、撤銷、延緩執行等事由,且該事由確實發生於本案拍定前,縱已宣布拍定,法院亦得停止拍定,無息返還已繳交之款項,當事人均不得異議,不同意者,請勿參與投標應買。
10.
本件刊登於網站或公所或本公司之公告內容,如與法院電子公告欄發佈之公告內容不符時,一律以法院網站及電子公告欄之公告內容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