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件僅拍賣土地,拍賣標的現況如下,請應買人注意,於投標前應自行前往查明:
2.
依查封筆錄記載, 3地號土地上現有房屋門牌號【大溪區中央路25巷32弄
4.
18號】等平房坐落其上,部分為無門牌號、部分為 半廢棄狀態之平房。
5.
上開建物使用土地權源不明,且均非本件拍賣範圍,拍定後自行協商相關事宜。
6.
本件業依地政人員指界確認所在位置,復將現場觀察所得之狀況登載於拍賣公告內。惟其上 是否有其他拍賣公告上所未載之物座落,應另以地政機關實際鑑界結果為準。
9.
應買價額合計新台幣:3,888,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如有多數人表示願意應買者,以應買意思表示最先到達本院者為優先,如不能分出時間先後者,則以抽籤決定其得買受之人。
10.
本件拍賣標的物上之建物,若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第1項之規定,並由主張優 先承買權利之人提出相關文件證明者,則有優先承買權。 六、3地號土地土地使用分區為大溪都市計劃(民國64年07月01日)保護區,以上供應買人參考,以 上供應買人參考,使用分區限制詳情請自行洽詢主管機關,如有變更仍以主管機關公告為準。
11.
拍賣土地如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而致面積增減,因該重測並無增減私權之效力,是重測前後土 地之同一性及實體私權關係並未變更,其面積以重測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 其他利害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而請求增減價金或撤銷拍定。
12.
本件標的物原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如有積欠工程受益費及水電、瓦斯費或管理費用,應由拍定人 自行查明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
13.
投標人應攜帶國民身分證、印章,如委任他人代為投標,應提出委任狀與受任人之身分證、印 章;投標人為外國人者,應檢具相關文件,依土地法第20條第1項規定,向土地或建物所在地市縣政 府申請核准得購買該不動產之資格證明,於投標時一併提出。
14.
刊登於網路或新聞紙之公告內容如與本院公告欄張貼之公告內容不符時,一律以本院公告欄張 貼之拍賣公告內容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