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據地政人員指界稱第535地號係位於「大昌別墅內」現為大溪區齋明街23巷 巷道。
3.
本件係拍賣標的土地之應有部分,而債務人無實際占有部分,且有無分管 情形不明,故拍定後不點交。
8.
據大溪區公所函覆稱本件標的土地現況概為大溪區齋明街23巷私設通道使 用,該巷道非屬公所所養護道路範圍,惟復查該址街景圖資,巷道疑似作為周 邊集合住宅共用通路等語,請應買人自行查明土地利用法律關係,俾決定是否 應買,拍定後不得以此為理由請求撤銷拍定。六、本件使用分區為鄉村區乙種建築用地,非都市土地,上開計畫案中土地使 用分區管制之規定及開發限制請應買人自行洽桃園市政府都市發展局等相關機 關詢問,俾決定是否應買,拍定後不得以此為理由請求撤銷拍定。
9.
本件標的物原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如有積欠工程受益費及水電、瓦斯費或管 理費用,應由拍定人自行查明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不得以此為由事後向本 院提出爭執或聲明異議。
10.
刊登於新聞紙之公告內容如與本院公告欄張貼之公告內容不符時,一律以 本院公告欄張貼之拍賣公告內容為準。
11.
投標人應攜帶國民身分證正本、印章、如委任他人代為投標、應提出委任 狀、委任人之身分證明文件、受任人之身分證正本、印章;投標人為外國人 者,應檢具相關文件,依土地法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向土地或建物所在地市 縣政府申請核准得購買該不動產之,資格證明,於投標時一併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