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建物部分現場執行時,據在場第三人李O賢稱,其為415建號建物(門牌號碼:桃園市大 溪區自強街83巷4弄4號)承租人,現正基於租賃關係居住使用,租賃期間自民國112年1月1日起 至115年12月31日止,每月租金為新台幣7,000元,地政人員稱系爭415建號一樓前面及二樓整層 為增建,另依債權人陳報室內照片所示,屋內擺設甚多物品,債權人並稱該建物並無漏水情 形。
3.
本件查封標的物第1164建號建物係未辦第一次所有權登記之增建物,屬原建物之擴建,又 得標人就此部分增建物無法逕持本院核發之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登記,且應負被拆除之危 險,不得異議。
9.
第1164建號建物係未辦保存登記之增建物,拍定人無法持本院核發之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 有權登記,且有被拆除或遭他人主張權利之風險,請應買人注意,又本件拍賣以建物現況拍 賣,當事人及拍定人均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增減價金,或以上開事由提出爭執。 六、本件拍賣標的1095地號土地之土地使用分區為大溪鎮(埔頂地區)都市計畫(民國105年8 月17日)第一種住宅區,拍定人應自行考量上開計畫案中土地使用分區管制之規定及開發限 制,俾決定是否應買,拍定後不得以此為理由請求撤銷拍定。
10.
本件拍賣之建物,本院卷內依通常調查所得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等相關資訊,已於備 註欄載明;其他非本院依通常調查所可得知之資訊,則非拍賣公告應記載事項,拍定後均不得 以拍賣公告未記載而聲請減少價金或聲請撤銷拍定。拍賣之不動產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 重測,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亦均不得 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
11.
本件標的物原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如有積欠工程受益費及水電、瓦斯費或管理費用,應由拍 定人自行查明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不得以此為由事後向本院提出爭執或聲明異議。
12.
刊登於新聞紙或網路之公告內容如與本院公告欄張貼之公告內容不符時,一律以本院公告 欄張貼之拍賣公告內容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