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經詢問債務人,標的房屋無停車位、無地震、火災、颱風受損;無海沙屋、輻射屋等情。
3.
現為債務人自住,無出租,標的房屋無目視可見受損或漏水痕跡。
5.
經地政指界,787地號土地現為大溪區介壽路884巷29弄2號至16號(含標的房屋)建築基 地;793地號土地為大溪區介壽路884巷29弄12號房屋前空地/道路用地。
9.
本件不動產有最高限額抵押權設定,拍定後全部塗銷。
10.
本件787地號土地依桃園市政府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書所載,為大溪鎮(埔頂地區) 都市計畫(民國105年8月17日)之第一種住宅區;793地號土地則為大溪鎮(埔頂地區)都市計 畫(民國81年7月13日)之道路用地,惟上開證明書僅供參考,實際情形仍應依現地指定建築線 為準,請應買人自行注意。 六、本件建物之部分拍定後依現況點交。另屋內之動產非在本件拍賣標的之範圍,拍定後應返 還予動產所有權人,如無人接受返還時,應將動產暫付拍定人保管,以為後續之遺留物處理程 序,請應買人自行注意。
11.
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請 應買人或投標人自行查明注意。另有無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請應買人或投標人於 「應買前」或「投標前」應逕向自行鄰里機關查訪探詢,於綜合考量相關風險後再行投標或應 買。
12.
刊登於新聞紙之公告內容如與本院公告欄張貼之公告內容不符時,一律以本院公告欄張貼 之拍賣公告內容為準。投標人應攜帶國民身分證、印章、如委任他人代為投標、應提出委任狀 與受任人之身分證、印章;投標人為外國人者,應檢具相關文件,依土地法第二十條第一項規 定,向土地或建物所在地市縣政府申請核准得購買該不動產之資格證明,於投標時一併提出。
13.
本件查封物合併拍賣,應分別列價,總價並應達到底價,以總價最高者為得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