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查封當日詢問大樓總幹事,其表示標的房屋係由債務人自住,屋內有家具及各種物品。
3.
汽車車位編號56號位於B2;而機車位編號56位於B1。
4.
經現場指界,大溪區仁武段1地號土地係標的房屋(建號568號,遠雄大溪地)之坐落地; 大溪區隆德段1715地號土地上有雜樹,為社區外圍一小段土地;大溪區隆德段
5.
171 9地號土地為社區外圍土地,上有雜樹。
9.
本件不動產有最高限額抵押權設定,拍定後全部塗銷。
10.
本件1地號使用分區為大溪(埔頂地區)都市計畫(民國105年8月17日)之第二種住宅區、 1715地號使用分區為大溪(埔頂地區)都市計畫(民國75年5月28日)之道路用地、1717地號使 用分區為大溪(埔頂地區)都市計畫(民國75年5月28日)之道路用地及保護區、1718及1719地 號使用分區為大溪(埔頂地區)都市計畫(民國75年5月28日)之保護區。上開計畫案中土地使 用分區管制之規定及開發限制請應買人自行洽桃園市政府都市發展局等相關機關詢問,俾決定 是否應買,拍定後不得以此為理由請求撤銷拍定。六、停車位編號為56號 ,編號僅供參考,實際編號請應買人自行向大樓管理委員會查詢。停車 位編號未於建物登記簿謄本中載明,編號僅供參考,且係使用建物共同部分,停車位不在點交 之列且拍定後應買人不得以停車位有無為由請求撤銷其拍定,請應買人注意。
11.
本件標的物原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如有積欠工程受益費及水電、瓦斯或管理費等費用,應由 拍定人自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
12.
本件建物之部分拍定後依現況點交。另屋內之動產非在本件拍賣標的之範圍,拍定後應返 還予動產所有權人,如無人接受返還時,應將動產暫付拍定人保管,以為後續之遺留物處理程 序,請應買人自行注意。
13.
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請 應買人或投標人自行查明注意。另有無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請應買人或投標人於 「應買前」或「投標前」應逕向自行鄰里機關查訪探詢,於綜合考量相關風險後再行投標或應 買。
14.
刊登於新聞紙之公告內容如與本院公告欄張貼之公告內容不符時,一律以本院公告欄張貼 之拍賣公告內容為準。投標人應攜帶國民身分證、印章、如委任他人代為投標、應提出委任狀 與受任人之身分證、印章;投標人為外國人者,應檢具相關文件,依土地法第二十條第一項規 定,向土地或建物所在地市縣政府申請核准得購買該不動產之資格證明,於投標時一併提出。
15.
本件查封物合併拍賣,應分別列價,總價並應達到底價,以總價最高者為得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