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本件標的物有普通地上權之設定,拍定後地上權隨同移轉,不塗銷登記。 六、本件拍賣土地之現況僅依地政機關指界之大致範圍為記載,實際範圍及使用情形,仍以地政機關鑑界之結果為準,請應買人注意。又土地 如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而致面積增減,因該重測並無增減私權之效 力,是重測前後土地之同一性及其實體私權關係並未變更,其面積以重測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 均不得以面積增減或使用情形之不同請求增減價金或撤銷拍定。
8.
本件標的物原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如有積欠工程受益費及水電、瓦斯費 或管理費用,應由拍定人自行查明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不得以此 為由事後向本院提出爭執或聲明異議。
9.
刊登於新聞紙或網路之公告內容如與本院公告欄張貼之公告內容不符 時,一律以本院公告欄張貼之拍賣公告內容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