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現場查封時,債務人之兄表示,目前標的房屋由債務人之兄長、大嫂及母親居住,債務人 已經很久沒有回家。
3.
建物一樓堆滿雜物,前方停放機車處為增建,後方曬衣處亦為增建;建物二樓後方小陽臺 為增建;建物四樓上方開放式遮雨棚(鐵製),經地政表示該遮雨棚非增建。
8.
本件不動產有最高限額抵押權設定,拍定後全部塗銷。
9.
本件執行標的建物960建號係未辦所有權登記之增建物,拍定人就此部分增建物無法逕持本 院核發之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登記,且應負被拆除之風險。本件以建物之現況進行拍賣, 應買人應自行前往查看建物之狀況,又當事人及拍定人均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增減價金,請 應買人自行注意。六、本件71-5地號使用分區為大溪鎮(埔頂地區)都市計畫(民國105年8月13日)之第二種住 宅區,上開計畫案中土地使用分區管制之規定及開發限制請應買人自行洽桃園市政府都市發展 局等相關機關詢問,俾決定是否應買,拍定後不得以此為理由請求撤銷拍定。
10.
本件係拍賣標的物之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到場 應買拍得,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對前開標的物行使優先承買權,原拍定人對其 他標的物不得拒絕應買,另共有人不得僅對數筆有優先購買權之不動產中部分行使優先承買 權。
11.
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請 應買人或投標人自行查明注意。另有無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請應買人或投標人於 「應買前」或「投標前」應逕向自行鄰里機關查訪探詢,於綜合考量相關風險後再行投標或應 買。
12.
刊登於新聞紙之公告內容如與本院公告欄張貼之公告內容不符時,一律以本院公告欄張貼 之拍賣公告內容為準。投標人應攜帶國民身分證、印章、如委任他人代為投標、應提出委任狀 與受任人之身分證、印章;投標人為外國人者,應檢具相關文件,依土地法第二十條第一項規 定,向土地或建物所在地市縣政府申請核准得購買該不動產之資格證明,於投標時一併提出。
13.
本件查封物合併拍賣,應分別列價,總價並應達到底價,以總價最高者為得標。